rel="canonical" 計畫背景 - 桃竹苗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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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近年積極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透過築底固本、拔尖創新等策略之鼓勵與誘導,加速鐵、公路運輸系統間之整合,滿足通勤、旅遊不同需求。有鑒於各地方公共運輸之差異化與發展特性不盡相同,運輸工具多元化、整合性業務的快速擴展、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等內外在環境變化快速,因此跨領域產、官、學、研的溝通合作將是提昇與再改造公共運輸量能的重要關鍵,為使公共運輸發展能在地化、長期化、特色。

       交通部為鼓勵大學院校運用豐沛之基礎研發設施及研究資源,與已累積之基礎研發能量及既有之設施,協助交通部相關政策之推動,從104年起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透過多年的執行,成果斐然,除協助各縣市改善公共運輸營運狀況,更協助偏遠地區從早期規劃DRTS,到近一期規劃幸福巴士與幸福小黃,積極滿足偏遠地區基本民行之需求。

       本期的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區域中心)被賦予更重大之責任,藉由區域中心強化地方政府能力建構,協助推動公共運輸發展,並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110-113年「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及交通部第13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執行,未來除共同推動並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及道安改善相關計畫外,更需要連結國家重大政策,包含環島高快速鐵公路網、智慧交通、觀光旅遊及地方創生等,同時納入地方道安改善專案的輔導協助,以擴大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服務升級2.0計畫」(110-111年)之實施範圍及成效。

       本團隊此次主要申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所涵蓋之範圍包括: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苗栗縣等四個縣市(以下簡稱桃竹苗區域中心)。其中桃園市為直轄市,交通局之人力相對較為充裕;新竹市交通處有專責之大眾運輸科;新竹縣市交通專責單位之人力較為有限,且部份人員囿於非交通專長背景之限制,對於部份專業職能尚有提升空間,故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之辦法申請108-110年公共運輸專案辦公室;另苗栗縣政府目前更無交通一級專責單位,在交通專業人力上更是捉襟見肘,因此過去幾年均未曾提出適宜之公共運輸發展方案,因此苗栗縣政府也於108申請公共運輸專案辦公室。多年來桃竹苗區域中心協助區域內各縣市政府進行相關從業人員進行交通專業之培訓外,並與公共運輸專案辦公室互相分工,以利區域內的公共運輸能供需平衡。另外桃竹苗區域中心,更以區域整合角度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公共運輸改善方案及交通安全提升方案之決策建議。

       過去與區域運輸研究或規劃有關之制度,可以美國之「都會區運輸規劃組織」(Metropolitan Planning Organization, MPO)為代表(曾平毅等,民89;曾平毅與張建彥,民89)。MPO為負責運輸規劃實質操作之主要單位,其發展主要緣起於1962年聯邦補助公路法案對於整體性運輸規劃3C之要求,即連續性(Continuing)、綜合性(Comprehensive)、與協調性(Cooperative)的運輸規劃程序,MPO乃專職於都市運輸規劃以期獲得聯邦政府之經費補助。發展多年,目前在美國各州之運輸法規(State Transportation Code)中皆明確地界定MPO之功能、組織與職掌,亦即在地方政府與州政府同意之架構下推動MPO之工作程序。不過,MPO旨在提供合作之管道,不宜妨害原行政體系之職權。因此,對於都市地區之運輸問題,MPO中由相關機關被選出來與經指派來的代表,對其組織的職掌形成一個決策單位,而規劃與行政工作則由其所屬之技術協調委員會(Technic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TCC)負責執行。

      大致上,MPO主要的產出有兩大類,分別是:

1.長期(20年)之都市運輸規劃與短期(3~5年)的運輸系統管理(Transportation System Management, TSM)規劃。

2.運輸改善計畫(Transportation Improvement Program, TIP),包括近年期望實施的專案及年度工作計畫。

       在規劃經費方面,MPO之工作成果為各相關行政單位推動交通建設與管理時,獲得聯邦補助之必要條件,而聯邦政府有大量且穩定的經費吸引州政府與地方政府來申請。此外,MPO提供都市地區之相關行政與民意單位一個理性地討論與合作機會。因此,州政府與地方政府均願意支持與配合其工作。除了州與地方政府之資助外,MPO規劃經費之主要來源仍是有聯邦法案依據之穩定財源。其主要來源包括三個部分:

1.聯邦公路總署(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 FHWA)依法提撥公路經費之2%補助公路系統規劃。

2.聯邦大眾運輸署(Federal Transit Administration, FTA)依法提供大眾運輸系統規劃費用。

3.都會區規劃基金(Metropolitan Planning Funds)。

       綜上所述,本區域中心之成立與執行,除可參考美國MPO之精神,協助中央、地方政府與民意在公共運輸改善與交通安全提升方面,進行整體性、持續性、協調性、一致性、溝通性的規劃、分析與研究外;另將擴大運輸相關產業之參與,以桃、竹、竹、苗之觀光與科技特色,開發創新的服務模式,並建立區域中心未來永續發展機制。而在人才培育部分,透過區域中心之交通專業講習與教育訓練課程的規劃執行,則可有效提升在地從業人員之專業知識與技能,強化交通運輸專業的在地紮根工作。